家族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是全球家族企业传承中广泛应用的法律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 "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通常指家族成员作为委托人,将家族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为家族成员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这些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将资产转予指定的受益人。
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主要发挥三大核心功能:一是财富传承与规划:通过合同明确资产分配规则,避免家族成员因继承纠纷拆分资产,保障财富的代际转移。二是风险隔离与资产保护:理论上,资产转入信托后与委托人个人债务、企业风险相分离,形成一道法律防火墙。三是税务规划与隐私保护:借助部分离岸地区的有利税收政策,家族信托可以在合规前提下优化跨境税务成本,同时保护家族财富信息的私密性。
然而,实践中许多家族企业主因对信托规则的理解不全面或存在违规操作,使这一被誉为 " 财富保险箱 " 的工具反而成为 " 财富陷阱 "。2025 年 9 月,香港高等法院对许家印家族信托的判决,清晰地揭示了家族信托并非万能的财富 " 避风港 ",若使用不当,其防护功能可能被法律击穿。
01 许家印家族信托为何轰然倒塌
许家印在恒大债务危机全面爆发前设立的 23 亿美元家族信托,曾被外界视为其保全财富的关键布局。公开信息显示,该信托架构搭建于 2019 年,资金主要来源于许家印夫妇在 2009 年至 2022 年从恒大获取的 500 多亿人民币分红。这些资金通过离岸公司层层转移后注入信托,指定两个儿子为受益人,其中对长子许智健的设置是 " 只能领取收益,本金留给孙辈 ",意在确保长子及其后代衣食无忧,同时保持家族财富的长期稳健传承。
然而,这一看似精心设计的信托架构,最终被香港高等法院依据《欺诈性财产转移法案》及相关法律原则裁定击穿。该信托失效的原因直指信托合法运行的三大根基,值得深入剖析。
一是设立动机存疑:以避债为目的的欺诈性转移。
香港法院审查发现,恒大早在 2017 年就已埋下财务黑洞,而许家印在明知公司危机四伏的情况下,仍在 2019 年危机爆发前突击转移资产至家族信托。判决指出,这一行为明显属于 " 欺诈性资产转移 "。根据香港《欺诈性财产转移法案》,若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是 " 蓄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院可直接否定信托效力。
许家印在设立家族信托的同时,还与前妻丁玉梅办理了离婚手续,将部分资产转移至丁玉梅名下。香港法院认定,该离婚 " 缺乏真实情感破裂基础,专为逃避恒大债权人追索 "。这一系列动作发生在恒大债务危机爆发前的关键时期,其时间上的紧密关联进一步强化了法院关于许家印恶意避债动机的判断。
二是资金来源存疑:用危机资金搭建 " 空中楼阁 "。
家族信托的合法性基础之一是信托财产来源的正当性。公开信息显示,许家印家族信托的 23 亿美元,核心来源是其夫妇从恒大获取的分红,但 2020~2022 年的分红存在明显问题,当时恒大已出现债务违约迹象,2021 年商票大规模逾期,逾期金额超 2000 亿元。在企业已处于亏损或潜在亏损状态下,分红实质可能是挪用债权人投资款、供应商货款及购房者预付款,通过 " 虚假利润核算 " 转化而来的非法资金。正因如此,香港法院认定,以此类资金设立的信托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基础。
三是独立性缺失:" 名转实控 " 让信托形同虚设。
家族信托的核心法律特征是委托人放弃资产实质控制权,但许家印的操作完全背离这一原则。据香港法院披露的证据,许家印虽将资产转入信托,却保留了三大核心权利:一是信托资产的投资决策权,可直接指令受托人买卖股票、债券;二是受益人变更权,能随意调整家族成员的受益比例;三是资产处置干预权,曾要求受托人将部分信托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关联债务。
判决明确指出:" 无论信托架构如何包装,只要委托人仍对资产运作拥有实质控制权,信托的独立性即不存在。" 最终法院援引 " 实质重于形式 " 原则(即无论信托架构多复杂,只要委托人能实际控制资产,就不算真正的独立信托)以及 " 反欺诈原则 "(债务人不能一边欠着巨额债务,一边用信托为家人保留财富),将信托资产纳入债务清偿范围。
综上所述,许家印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观点:家族信托的防护功能并非绝对,当其设立动机、资金来源或独立性存在瑕疵时,法律防火墙可能变得不堪一击。
02 家族信托五大风险
许家印的案例并非孤例,结合俏江南张兰等多起公开案例及信托法、民法典相关条款,可系统梳理家族信托的五大风险。这些风险并非缘于工具本身,而是缘于委托人对规则的漠视与对法律环境的误判。
第一,资金来源合法性风险," 源头不洁 " 的信托无法律根基。信托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资产合法,若资金来源存在瑕疵,即便架构复杂,也难逃被法律否定的命运。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信托无效。在实践中有两类典型场景:
一是企业危机期间的异常分红。许家印案例中,2020~2022 年间的分红被视为 " 危机资金 ",其时点与企业财务状况形成明显矛盾。类似情况在民营企业中并不罕见,部分企业主在企业经营已出现困难、债务累积的情况下,仍通过分红方式转移资产至信托,此类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是灰色利润的信托化。部分民营企业主将未缴纳税款的账外利润直接置入信托,此类操作同样面临法律风险。根据信托法和反洗钱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在收到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其财产来源,要求客户对纳入家族信托的财产提供合理的资产来源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如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性,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可见,厘清信托资产来源非常必要。需要对过往财富积累历史进行梳理、对家庭及企业现有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盘点,以及对未来或有风险进行预判,这是一项系统而周密的工程。
第二,信托独立性缺失风险,隐性控制等于自拆屏障。不少家族企业主设立信托时,既想享受风险隔离效果,又不愿放弃控制权,这种矛盾操作往往导致信托失效。张兰家族信托案极具代表性:2018 年张兰为规避债务,将相关股权转入境外信托,却通过 " 代持协议 " 保留股权表决权,且要求受托人按其指令进行分红分配。2022 年张兰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香港法院查实其对信托资产的隐性控制,最终裁定信托资产实质归张兰所有,予以冻结。
实践中,隐性控制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家族亲信担任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设置 " 一票否决权 "(重大决策需委托人同意)、通过非正式渠道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指令、将信托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使用等。这些操作均可能被法院认定为 " 独立性缺失 ",从而导致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失效。
第三,设立动机非法风险,避债逃责终将被法律否定。家族信托的合法用途是提前规划传承,而非事后规避已发生债务。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判断动机非法的核心依据包括:信托设立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高度重合,如在债务危机已显现或诉讼程序启动前的短时间内突击设立信托;资产转移价格明显不合理,如将资产大幅折价或无偿转让给信托;委托人无合理传承规划说明,无法提供与家族实际情况相符的传承规划;资产转移规模与委托人剩余资产比例失衡,转移后剩余资产不足以覆盖已知债务。
信托法还对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的期限做了明确限制,要求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该除斥期间后,不能再主张该项权利。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也为正当设立的信托提供了稳定性保障。
第四,跨法域执行与法律适用风险,境外信托可能成资产弃地。许多企业主倾向于将信托设立在离岸地区(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却忽视了跨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执行难题,此类安排主要面临三类风险:
一是法律适用冲突。离岸信托通常适用设立地法律,但当委托人或主要资产所在国法院作出与信托设立地不同的判决时,可能产生司法冲突。尽管中国香港法院对许家印的家族信托作出了裁决,但其在美国设立的信托最终是否会被攻破,仍取决于美国法院对中国香港清盘人提交证据的认可程度。
二是政治因素干预。离岸地区的法律环境可能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特别是在涉及大规模跨境债务纠纷时,资产所在国可能出于各种考虑采取非常规措施,增加资产保护的不确定性。
三是 CRS(共同申报准则)税务信息交换风险。随着 CRS 的推进,离岸信托资产信息需向委托人所在国税务部门申报。2022 年某高净值人士因未申报其在瑞士信托的 1.2 亿美元资产,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超 3000 万元。
此外,离岸信托的高门槛也暗藏风险,瑞士、新加坡等地信托公司年化管理费普遍较高,若资产增值率低于管理费率,长期会导致资产缩水。
第五,第三方管理与资产损耗风险,缺乏监督导致财富流失。
家族信托的运作依赖受托人、投资经理等第三方管理机构,若缺乏有效监督,信托资产可能面临被侵占或决策失误导致损耗的风险。公开案例主要集中在两类情况:
一是受托人挪用资金。2021 年香港某信托公司经理将客户 5000 万港元信托资金用于个人炒股,亏损后伪造投资报告掩盖,最终虽被判刑,但仅追回 2000 万港元。
二是投资决策失误导致亏损。受托人为追求高收益,可能将信托资金投入高风险项目,导致投资亏损。特别是当受托人缺乏充分监督或投资决策过程不透明时,此类风险更为显著。例如信托公司为追求高收益,将 " 猫王 " 埃尔维斯 普雷斯利留给女儿的 1 亿美元信托资金,投入高风险私募股权基金,25 年间因投资亏损及管理费扣除,本金仅剩约 1000 万美元。
更棘手的是,受益人对信托的知情权往往受限,多数离岸信托公司仅每年提供一次简化资产报告,不披露具体投资标的,导致受益人对资产真实情况难以掌握,监督困难。
03 离岸信托非法外飞地
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运用。通过对许家印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家族信托的防护功能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性。当信托设立动机、资金来源或独立性存在瑕疵时,其防火墙功能可能被法律击穿。
其次,离岸信托并非资产保护的法外飞地。随着国际司法协作的加强和 CRS 等国际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离岸信托的隐秘性大幅降低。许家印案例中,香港清盘人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冻结了许家印及其关联方在 12 个国家和地区的 77 亿美元资产,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追索资产的能力正在不断提升。
最后,家族企业传承的根本在于制度而非工具。博世集团通过 " 三权分立 " 的社会化企业治理模式,实现了从家族控制向社会化控制的平稳过渡,为企业百年传承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模式的成功表明,合理的制度设计比依赖单一工具更能保障家族企业的长期发展。
对中国家族企业而言,许家印案例与博世模式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深刻启示:与其在信托架构上钻空子,不如通过合法经营、合规架构和合理制度,实现家族财富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真正破解财富传承的 " 局中局 "。
(作者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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